1.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限于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各镇区(街道)参合人数、医疗服务量、次均门诊费用等因素分配门诊基金用量。
(1)补偿比例:50%。
(2)日补偿限额: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日处方限额分别为40、28元,日补偿封顶线分别为42元(其中药品费20元,检查费22元)、14元/人。一般诊疗费10元,新农合补偿8元。
(3)年度封顶线:70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
2.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恶性肿瘤(含恶性组织、血液系统疾病)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治疗的门诊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精神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苯丙酮尿症、慢性肾脏疾病、癫痫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肺心病、结核病、痛风患者,在县内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分别按70%、60%的比例予以补偿(限针对该病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设起付线400元(年内只设一次),年补偿封顶线4000元(包括县内普通门诊已补偿数额)。
(3)参合人员在县内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且年度门诊医药费用超过3000元的(不包括享受特殊疾病补偿人员,县内卫生院必须是达普通门诊补偿封顶线后的票据),凭就诊医院医疗证明,可报医药费用县内按60%、县外市内按50%、市外按45%比例补偿,设起付线500元(年内只设一次),年补偿封顶线4000元(包括县内普通门诊已补偿数额)。
(4)严格控制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处方、检查、治疗费用金额。除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患者外,3日内处方额一级医院不超过150元,二级医院不超过300元,三级医院不超过450元,县内医院3日内治疗费、手术费累计分别不超过300元,草药方剂3日内不超过4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结报。检查费按规定结报。
3.住院补偿
(1)起付线:县内镇级、县级(含民营医院)、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200、400、700、1000、1200元。
(2)补偿比例:参合居民在县内镇级、县级(含民营医院)、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属于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分别按85%、70%、60%、55%、50%比例补偿。县外就诊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属于补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45%比例补偿;实施联网结报的,按省市规定执行。县内县、镇级医疗机构邀请上级专家开展疑难手术的,经县合管办核实后,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