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三农频道>合作医疗
阜宁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6-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1、那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答:所有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和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以及外来常住人员均可参加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参加县内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人员除外),未全员参加的,降低家庭其他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补偿标准。
2、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我县新农合筹资执行江苏省最低标准,居民个人缴费120元。
3、如何办理2016年度参合、交款手续?
答:群众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统一征收,或到村委会(居委会)指定地点缴纳。参合居民持户口本缴纳资金,村委会开具新农合交款票据,票据中须填写所有参合人员姓名。
4、2016年参合缴费何时截止?
答:2016年参合居民集中缴费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0日
5、2016年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参加新农合?
答:2016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20天内全额缴纳参合经费的(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参合人员同等待遇补偿。超过20天全额缴纳参合经费的,自缴费30日后产生的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6、我县新农合2016年主要补偿政策将如何调整?
答:筹资标准提高后,相应提高补偿标准:(1)补偿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2)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补偿比例由45%提高到50%,(3)县外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市级、市外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由55%/50%分别提高到60%/55%,(4)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5)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新农合基金中由按人均20元划拨提高到人均25元划拨,补偿封顶线由11万元提高到12万元,(6)其他补偿执行全市最高标准。
7、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答: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对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自负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上部分的合规医药费用,再按50--60%的比例二次补偿。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就医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8、参合群众如何结报医药费?
答:参合居民在省、市、县、镇、村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实行现场网络直报,原则上,县、镇经办机构不办理本县范围内普通门诊和住院病人的费用结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介绍信到参合所在地合管所办理审核、结报手续。重要提醒:请将发票、出院小结及用药清单等资料复印后留存。
9、长期在外人员如何报销医药费?
答:长期在外打工人员在打工所在地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凭有效的打工证明和居住证明,按办理转诊手续的相应比例补偿,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门诊费用,按相应比例和规定补偿。在参加地办理异地登记备案的常年异地居住的人员,凭(1)居住地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2)本人居住地居住证或子女(父母)房产证,参照打工人员规定结报。
 10、外诊病人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确因病情需要去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阜宁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精神病人由县三院)出具转院证明,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后,转县外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一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报销。
11、县外定点医院有哪些?
答:(1)盐城:市一院、二院、四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2)苏州:苏州大学附属医院、苏州儿童医院,(3)南通:南通大学附属医院,(4)淮安:淮安市一院、二院(5)南京: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一院、鼓楼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儿童医院、中大医院、明基医院、解放军454医院,(6)上海: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上海肿瘤医院、东方肝胆医院、上海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妇产科医院、新华医院、上海肺科医院、上海德济医院。
上述医院只限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未列入的县外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12、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如何办理补偿手续?
答:参合居民临时去县外因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就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就诊医院急诊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其补偿待遇按办理转诊手续规定执行。
13、外伤后无第三方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如何补偿?
答:参合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且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医药费用全年按5000元限额补偿,且附意外伤害调查表,达到农村大病保险赔付线的,由大病保险再次补偿。
14、新农合补偿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凡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增补目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内的药品,均属我县新农合药品补偿范围,不予补偿范围按国家和省、市、县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15、参合人员补偿及结报截止时间有何规定?
答:参合人员补偿享受时间为参合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非现场结报的年度医药费用结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2月底。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关  闭】
首页 | 联系我们 | 管理制度 | 管理入口 | 信箱后台
中共阜宁县委 阜宁县人民政府主办 阜宁县政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1587238801 87238520 QQ:364814278
苏ICP备110259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