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低保
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它是为了妥善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的生存、吃饭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最后一道社会保障网。
低保根据家庭户口性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镇低保)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
二、低保五原则
一是个人自愿申请原则。二是救贫不救急原则。三是只算收入不算支出原则。四是属地管理原则。五是地方政府负责制。各镇区是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动态管理的职责。各村(居)受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为受理申请和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低保对象界定
1、农村低保对象界定
具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际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差额救助。
2、城市低保对象界定
具有我县常住非农户口,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际准的城市居民,均应纳入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0-25%确定。具体的城镇低保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年由省政府统一确定。
阜宁县农村低保补助资金省补比例为90%。城镇低保补助资金省补比例为40%。
2011年7月1日开始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155元/人/月调整到210元/人/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由280元/人/月调整到330元/人/月。
重残人员享受全额补助。目前我县城镇重残月补助为330元/人/月。农村重残月补助为210/人/月。
五、保障对象的补助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我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X保障人数
六、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5、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6、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7、存款及利息;
8、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9、自谋职业收入;
10、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11、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七、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八、各类家庭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实物收入应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2、家庭收入的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的3个月,不稳定收入的确定期限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平均水平为准。
3、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不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高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
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县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工资,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
5、离退休养老金、离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金按照县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高于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7、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助)费,或获得其他收入(以下统称一次性收入)的人员,应在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自领取一次性收入之月起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收入不足以分摊到申请低保的月份时,则一次性收入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8、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计入家庭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其拆迁补偿费按照规定用于购房后的结余部分,按照规定计入家庭收入。
10、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没有上述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及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收入,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11、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外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2、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我县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实计算。
九、阜宁县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测算对照表
项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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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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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纯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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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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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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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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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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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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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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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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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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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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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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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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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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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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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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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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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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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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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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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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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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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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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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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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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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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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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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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牛(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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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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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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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鸡、鹅、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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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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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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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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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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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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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虾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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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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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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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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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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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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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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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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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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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作为当年农村低保测算家庭收入时参考依据,测算标准一年一定。
十、23种人员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县房产部门公布的我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2、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14、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15、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16、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1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18、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1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20、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21、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22、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县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23、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十一、阜宁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困难户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低保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情况由村、(居)委会低保评议组进行评议
↓
评议通过对象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
公示后、无群众反映的申请户,填写低保审批表。有反映的申请户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
低保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
报各镇区民政办进行核实、汇总
↓
民政办会同各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对申请对象的初审意见
↓
初审通过对象、反馈到各镇区再次进行公示
↓
公示无反映后,镇区政府签署申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
对批准对象核发低保救济证和低保补助金
十二、关于低保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关于日期的填写:
居民申请日期均为每月1日;村(居)受理评议日期为10日前;镇调查审核日期为20日前;局审批日期为30日。
居民从申请到最终审批日期相差不超过1个月。
2、关于第1页的填写:
(1)关于救助年限:一类低保(三无人员)救助年限为2年;二类三类低保救助年限均为1年。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栏中月收入应和第2页相吻合。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审批认定的享受人数为准。
3、关于第2页的填写:
(1)家庭详细收入情况(月)栏必须填写。
(2)该户人均月收入城镇低保不应高于280元/月;农村低保不应高于155元/月。
(3)该户家庭月收入栏的金额=审批认定的享受人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审批认定的月补差金额。
(4)建议该户享受低保年限应与第1页相吻合。
(5)村(居)委会调查日期为1—5日。
4、关于第3页的填写:
(1)群众评议记录日期应为申请当月的5-10日。
(2)群众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
5、关于第4页的填写:
(1)综合性报告填写格式为:经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该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建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日期应和评议日期相一致。
6、关于第5页的填写:
(1)测评表总票数不应少于30票。
(2)日期应在群众评议日期后。
7、关于第6页的填写:
(1)所有内容应和第2页相一致。
(2)日期应为申请当月的10—20日。
8、关于第7页的填写:
(1)建议发放时间应为申请的当年当月。
(2)保障金应和核定的月补差相一致。
(3)享受年限应和第1页相一致。
(4)日期统一为村(居)当月10日,镇为当月20日,县低保办为当月30日。
9、关于第8页的填写:
(1)申请报告一律书面申请后粘贴在第8页上,不得在第8页上直接填写。
(2)申请报告反映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基本内容应和第1页、第2页相一致。
(3)申请报告日期应在填表日期前1月。
10、关于第9页的填写: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必须粘贴于第9页。
11、关于第10页的填写:
其他相关材料一律粘贴于第10页
十三、低保工作“五化”目标
体系建设网络化、保障补助普惠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动态管理经常化、为民服务优质化。
十四、低保管理“六项”要求
1、落实“三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制度建设到位、宣传培训到位。
2、严格“把三关”:把好入户调查关、评审监督关、检查验收关。
3、做好“三提高”:提高档案管理质量、资金管理水平、低保管理水平。
4、搭建“三平台”:搭建爱心救助平台、构建求学救助平台、完善医疗救助平台。
5、实现“三健全”:健全低保合理机制,让富人不能入;健全低保逐出机制,让富人不想入;健全低保追偿机制,让富人不得入。
6、推行“三奖惩”:奖工作认真的人,罚工作过失的人;奖工作好的集体,罚工作失实、群众反响大、错保多的集体;奖举报属实的人,罚经查实骗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