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户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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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低保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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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由村、(居)委会低保评议组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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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通过对象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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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后、无群众反映的申请户,填写低保审批表。有反映的申请户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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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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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各镇区民政办进行核实、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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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会同各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对申请对象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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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通过对象、反馈到各镇区再次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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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无反映后,镇区政府签署申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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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对象核发低保救济证和低保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