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的水绿生态、红色经典、佛教文化、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景点,项目按期竣工营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达到30万元的农家乐项目,正常经营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对新评上2A、3A、4A国家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对新评上二星、三星、四星省级乡村旅游景点,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是对当年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并鼓励外地旅行社组团来阜宁游览。
四是对在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凡被列入市旅游推荐商品的,一次性奖励商品生产企业2万元,作为其商品研发费。
五是对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推广的旅游企业,按其实际宣传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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