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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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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
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响应建筑业发展新形势,全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加大建筑业发展扶持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强县提升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和省建筑产业办《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2017年工作要点》(苏建筑产业办〔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产业发展实际,现就促进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推进原则,着力调整建筑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我县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为促进我县循环经济形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发展目标
积极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试点示范期(2016—2017年)。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建成1个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以后每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2017年年末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30%以上。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产业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的建筑行业骨干企业。
2017年6月30日前发展1—2家按照全封闭工厂式绿色环保标准建设并通过环评的混凝土搅拌站,积极鼓励推进县内已有的混凝土搅拌站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采取全封闭工厂式绿色环保标准转型升级到位并通过环评。
自2017年7月1日起,计划新建或新立项的医院、宾馆、办公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房和标准厂房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楼板)。
(二)推广发展期(2018—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场逐渐成熟,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以优势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产业集群或产业联盟。2020年年末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40%以上。
(三)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到2025年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7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60%以上。与2015年相比,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1/3以上,施工机械装备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对全社会降低扬尘贡献率分别提高1倍。
三、政策措施
(一)提供土地支持。县国土部门根据我县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将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建筑预制装配化(PC)率、装饰装修装配化率、成品住房比例、低碳绿色建筑比例等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开发项目,以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之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提高。
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发展,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妥善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指标,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用视同工业项目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提供行政许可支持。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规划验收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三)提供财政支持。对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根据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商住楼项目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暂定三年)。为鼓励我县装配式建筑项目快速落地实施,对已经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开发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且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根据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前面200元/平方米补贴不重复)。
(四)提供税费支持。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有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全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成品住房且属于首套住房的家庭,政府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对装配式施工建造项目免收扬尘排污费。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按3%费率计取。
(五)提供金融支持。对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名录的企业,县政府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进行项目融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保证阜宁县区域内首次及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对阜宁县内首次及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单人不超过30万元,两人及以上不超过50万元进行处理。“新市民”缴存者在阜宁县城新购买装配式商品房时,一次性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缴即贷”)。
(六)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建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招标机制。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性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试行和推广新型预制装配式建筑技术作为施工招标的准入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唯一供应商(承包商)采购的,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的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切实加强和促进本地部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发展。
(七)培育扶持龙头企业。采取得力措施,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建筑集团企业在阜宁注册上市,对企业首次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引导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按市场定位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综合实力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力争培育2家百亿以上产值企业,对本县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由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本县建筑企业年装配式项目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由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或新增建筑产业现代化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财政资助。
(八)鼓励企业“挂大靠强”。鼓励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在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中心、设计院、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研究,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企业依托技术优势进入高端建筑市场。鼓励支持帮助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承包境内外大中型工程项目。重点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境外市场,更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九)鼓励企业开拓“外建市场”。鼓励引导我县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拓盐城市外建筑市场。凡注册纳税在我县的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外建市场在阜实交税额较上一年度增加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50%奖励企业。
(十)鼓励企业“走出去”。凡注册在我县且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奖励。凡注册在我县的、独立签约且完成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1000-3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创优夺杯。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先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等奖项。对独立承建的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对首获“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其后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承建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经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优先邀请我县获得“鲁班奖”、国优和省优的企业参加投标。
(十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在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装配式施工方面,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独立或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十三)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阜发〔2015〕25号文件人才引进激励办法,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领军人才、专门人才和大学生。对建筑企业当年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个人给予5000元/人的奖励。加快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开展多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转扣除。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针对我县产业工人队伍的免费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预制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相关标准实施的预制装配建筑项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奖励有效期限暂定三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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