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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激励意见
发布时间:2018-5-11 11:11:4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 ]

阜宁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激励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等相关文件精神,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工作上台阶,现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对新设立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下同)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农业类外资项目不受总投资额和到账额限制),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分别按照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2%1%给予企业补助;对新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新设的产业项目,按照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企业补助。对优质外资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引领作用强的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优惠。(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负责)

第二条  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2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有生产性新设备投资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或技改项目按设备价格的15%给予企业补助。(县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委负责)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国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研发机构,根据规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参与我县制造业企业战略重组的,并购企业对我县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并购方占股比例在25%-50%的、50%以上的,分别补助并购企业100万元、200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  支持在阜外商投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按照市、县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引导县内金融机构扩大外资企业融资规模,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使用过桥资金,使用期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为外商投资企业担保力度,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优先为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担保,平均担保费率按最低标准执行。(县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阜宁支行、商务局负责)

第五条  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工业项目自建厂房的,根据基建规模对建设成本给予配套补助。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县项目办、经信委、物价局、住建局、国土局、人防办、城管局、商务局,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

第六条  生产型企业进出口额首超1.5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10%的,分别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达不到上述首超目标的企业,进出口额比上年度每新增1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外贸流通企业年内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有功人员6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6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其保费50%的补助(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参加境内外产品展览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其摊位费用境外补助每次不超过4万元,境内补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有离岸外包实绩的企业,每完成50万美元,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第八条 年内招引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3000-50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300-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账30%且开工建设),每个项目分别奖励招引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账任务的开发区、高新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阜城街道、益林镇各奖励30万元,东沟镇、沟墩镇、新沟镇、金沙湖、现代服务业园区,县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项目办、住建局各奖励20万元;一般镇区(街道、社区)及其他单位年内每到账50万美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突出外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产业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账投入到固定资产中的部分按1:5计算项目投入量。(县考核办、项目办、商务局负责

第十条  超额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任务的镇区(街道、社区),对超额部分按照300/万美元给予镇区(街道、社区)奖励,奖励资金不足1万元不予奖励。当年每净增1个外贸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万美元企业的镇区(街道、社区),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  对镇区(街道、社区)当年新设立承接境外服务外包企业,每新设立1个,并实质性运营,奖励5万元。(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第十二条  每年设立100万元开放型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作推进。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国家、省、市、县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一事一议除外)。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有负面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或补助企业的资金按不低于50%奖励有功人员(条款中已明确的除外),奖励镇区(街道、社区)、部门的资金分配参照县综合考核相关文件执行。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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