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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食安办〔20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盐食安办〔2016〕11号)精神,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食安办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区(街道、社区)食安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报告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主动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承办者主动向镇区(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 镇区(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分别与承办者和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区(街道、社区)食安办,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同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每餐就餐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镇区(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每餐就餐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和镇区(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劝停举办本次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镇区(街道、社区)食安办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条 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
第十一条 乡村厨师应参加镇区(街道、社区)食安办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等;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四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向镇区(街道、社区)食安办报告,镇区(街道、社区)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要按照《阜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
2.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3.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附件1
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
         镇(街道)          村(居、社区)   
1.以下由协管员(信息员)填写
举办人
姓  名
手 机
聚餐类型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   其他□
承办人
姓  名
手 机
聚 餐
地 点
餐  次
聚 餐    人 数
聚餐时间
聚餐厨师和帮工情况
厨师(   )人
帮工(   )人
厨师来源
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菜谱
举办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申报日期:        
2.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受理单位:                                           编号 :
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
                                   日    期:
指导单位
指导人员
聚餐情况汇总
聚餐次数(   )聚餐人数(   )指导次数(    )食物中毒人数(    )
备注: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市场监管分局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市场监管分局。
附件2 
   
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承担宴请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期间隔的蔬菜;尽量不吃过夜食物;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设置必要的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健康证明上岗,如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5.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举办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镇(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阜宁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要求
一、人员管理
1.农村聚餐厨师是否进行备案、体检、培训。
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农村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务,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场所环境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25米以上。
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饮用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鼠药等。
三、设施设备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10.是否实行加工刀具、面案、容器生熟分开。
11.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开水煮沸消毒)。
四、采购贮存
12.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是否有亚硝酸盐、违规食品添加剂。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有否生熟混放。
14.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藏。
五、加工制作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16.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有否分类清洗。甲鱼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19.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做到生熟分开。
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保持清洁。
七、食品留样
22.每餐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整改意见:
举办者(签名):                                    指导人员(签名):
承办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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