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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射阳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杨洼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2)苏北灌溉总渠(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马河洞取水口(苏北灌溉总渠马河洞北侧70米)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3)通榆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阜宁经济开发区北陈居委会境内)
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公兴居委会境内)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2.除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一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管控区不重复计算)。
3.国家和省水质断面,国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2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省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1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    
(1)国控断面——通榆河(城北断面)。
(2)省控断面——射阳河(严庄断面、新阜宁大桥断面)。
4.风景名胜区(金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区(街道、社区)、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县境内射阳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除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以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8.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生态红线区域中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1)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不重复计算)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2)射阳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射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射阳河全线划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全部为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射阳河与通榆河交界处上溯5000米的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余河段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
(3)淮河入海水道(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阜宁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脚外50米,南至苏北灌溉总渠南堤外50米。
(4)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
二级管控区:罗桥镇青沟、青杨、双联、林舍村(居),益林镇荡西、樵农、蟠龙、振兴、荡东村(居),东沟镇崔庄、射河、裴桥、公兴、太平桥、双河、东盛村(居)。
(5)废黄河(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废黄河水域中心线至堤脚外侧50米范围。
2.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3.2015年底,平均每亩承包耕地面积载畜量超过2个猪单位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镇区(街道、社区)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5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查处。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地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5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现有及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各镇区(街道、社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指导,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环保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要对配套养殖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射阳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杨洼子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2)苏北灌溉总渠(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马河洞取水口(苏北灌溉总渠马河洞北侧70米)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3)通榆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阜宁经济开发区北陈居委会境内)

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公兴居委会境内)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2.除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一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管控区不重复计算)

3.国家和省水质断面,国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2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省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1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    

1)国控断面——通榆河(城北断面)。

2)省控断面——射阳河(严庄断面、新阜宁大桥断面)

4.风景名胜区(金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区(街道、社区)、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县境内射阳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除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以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8.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生态红线区域中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1)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不重复计算)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2)射阳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射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射阳河全线划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全部为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射阳河与通榆河交界处上溯5000米的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余河段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

3)淮河入海水道(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阜宁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脚外50,南至苏北灌溉总渠南堤外50米。

4)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

二级管控区:罗桥镇青沟、青杨、双联、林舍村(居),益林镇荡西、樵农、蟠龙、振兴、荡东村(居),东沟镇崔庄、射河、裴桥、公兴、太平桥、双河、东盛村(居)。

5)废黄河(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废黄河水域中心线至堤脚外侧50米范围。

2.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32015年底,平均每亩承包耕地面积载畜量超过2个猪单位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镇区(街道、社区)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5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查处。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地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5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现有及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各镇区(街道、社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指导,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环保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要对配套养殖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射阳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杨洼子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2)苏北灌溉总渠(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马河洞取水口(苏北灌溉总渠马河洞北侧70米)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3)通榆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阜宁经济开发区北陈居委会境内)

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公兴居委会境内)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2.除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一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管控区不重复计算)

3.国家和省水质断面,国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2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省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1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    

1)国控断面——通榆河(城北断面)。

2)省控断面——射阳河(严庄断面、新阜宁大桥断面)

4.风景名胜区(金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区(街道、社区)、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县境内射阳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除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以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8.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生态红线区域中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1)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不重复计算)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2)射阳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射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射阳河全线划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全部为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射阳河与通榆河交界处上溯5000米的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余河段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

3)淮河入海水道(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阜宁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脚外50,南至苏北灌溉总渠南堤外50米。

4)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

二级管控区:罗桥镇青沟、青杨、双联、林舍村(居),益林镇荡西、樵农、蟠龙、振兴、荡东村(居),东沟镇崔庄、射河、裴桥、公兴、太平桥、双河、东盛村(居)。

5)废黄河(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废黄河水域中心线至堤脚外侧50米范围。

2.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32015年底,平均每亩承包耕地面积载畜量超过2个猪单位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镇区(街道、社区)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5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查处。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地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5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现有及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各镇区(街道、社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指导,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环保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要对配套养殖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射阳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杨洼子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2)苏北灌溉总渠(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马河洞取水口(苏北灌溉总渠马河洞北侧70米)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3)通榆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阜宁经济开发区北陈居委会境内)

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公兴居委会境内)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2.除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一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管控区不重复计算)

3.国家和省水质断面,国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2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省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1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    

1)国控断面——通榆河(城北断面)。

2)省控断面——射阳河(严庄断面、新阜宁大桥断面)

4.风景名胜区(金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区(街道、社区)、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县境内射阳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除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以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8.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生态红线区域中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1)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不重复计算)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2)射阳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射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射阳河全线划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全部为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射阳河与通榆河交界处上溯5000米的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余河段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

3)淮河入海水道(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阜宁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脚外50,南至苏北灌溉总渠南堤外50米。

4)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

二级管控区:罗桥镇青沟、青杨、双联、林舍村(居),益林镇荡西、樵农、蟠龙、振兴、荡东村(居),东沟镇崔庄、射河、裴桥、公兴、太平桥、双河、东盛村(居)。

5)废黄河(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废黄河水域中心线至堤脚外侧50米范围。

2.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32015年底,平均每亩承包耕地面积载畜量超过2个猪单位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镇区(街道、社区)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5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查处。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地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5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现有及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各镇区(街道、社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指导,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环保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要对配套养殖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射阳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杨洼子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2)苏北灌溉总渠(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马河洞取水口(苏北灌溉总渠马河洞北侧70米)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3)通榆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阜宁经济开发区北陈居委会境内)

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管控区:取水口(公兴居委会境内)上游1000,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2000,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2.除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一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管控区不重复计算)

3.国家和省水质断面,国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2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省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1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区域:    

1)国控断面——通榆河(城北断面)。

2)省控断面——射阳河(严庄断面、新阜宁大桥断面)

4.风景名胜区(金沙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各类园区(农业园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区(街道、社区)、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县境内射阳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除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以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

8.县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生态红线区域中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1)通榆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通榆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与通榆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不重复计算)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2)射阳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射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射阳河全线划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全部为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射阳河与通榆河交界处上溯5000米的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余河段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

3)淮河入海水道(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除阜宁县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阜宁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脚外50,南至苏北灌溉总渠南堤外50米。

4)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

二级管控区:罗桥镇青沟、青杨、双联、林舍村(居),益林镇荡西、樵农、蟠龙、振兴、荡东村(居),东沟镇崔庄、射河、裴桥、公兴、太平桥、双河、东盛村(居)。

5)废黄河(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二级管控区:阜宁县境内废黄河水域中心线至堤脚外侧50米范围。

2.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32015年底,平均每亩承包耕地面积载畜量超过2个猪单位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镇区(街道、社区)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5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查处。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地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区(街道、社区)或村(居)(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5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现有及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各镇区(街道、社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5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指导,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环保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要对配套养殖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执法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执法力度,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七、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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